防疫不力官员被处理/对如何科学问责的几点思考

笙亿网络 2 2025-11-11 05:12:01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简称《问责暂行规定》)。此举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无疑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各地运用问责手段监管干部、落实责任、推进工作,成为今年党政工作的一大特点。但是,不恰当、不科学的问责,不但达不到惩教的初衷,反而会损害党政机关的形象。为此,笔者结合自己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实践,对于实行问责需注意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一点粗浅思考,以期成为科学问责大道上的一颗铺路石。

一、问责的对象要准确

该问责的问责,不该问责的不问责,是《问责暂行规定》设定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原则,也是我们从事问责工作最起码而理所当然的要求。这看似简单的命题,现实中却有可能偏离。当前对问责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有的认为问责事件越多、问责人数越多、问责级别越高,表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题越严重,工作越没抓好,对上级越不好交差;而有的认为问责事件越多、问责人数越多、问责级别越高,表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管理力度越大,要求越严,对工作越重视。因此,对于如何落实问责,一种倾向表现在对某些事件、事故、案件的处理采取能不问责就不问责的态度,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也是搞冷处理、急刹车、到此为止、下不为例,对于问责对象也是采取“舍少保多”、“弃卒保车”的办法搞“浓缩版”,造成该问责的不问责;另一种倾向表现在对一些事件、事故、案件的处理,过分强调政治效果、“群众满意”,把一些没有责任的人员或者责任很轻微够不上问责情形的人员拿出来问责,造成不该问责的又问了责。这两种倾向均不可取。前一种倾向容易导致三个后果:一个后果是被问责的干部认为自己为组织为领导挑了担子,是“功臣”,不但不反省自己工作中的过错,而且理直气壮要求组织给予官复原职之类的“补偿”,这也许就是不少被问责官员快速复出的深层次原因之一。第二个后果是应该被问责而没有被问责的干部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出了问题可以躲避责任,或者可以让人“顶缸”,从而不认真吸取教训。第三个后果是降低警示效果或者根本就没有警示意义。显然,缩小问责对象的范围,降低问责对象的层级,是老百姓对于当前干部问责工作最大意见之一。后一种倾向也容易带来不良后果:没有责任或者责任微小的干部被问责必然内心不服,对其本人起不到惩戒教育作用,还可能为将来该干部申诉、上访埋下隐患;同时,这种扩大化、升级式的问责,容易被老百姓看成领导干部个人的“政治需要”,名为问责,实为推责,降低问责公信度。可见,准确界定问责对象,是从事问责工作第一重要的问题。

二、问责的情形要具体规范

什么情形应当问责,什么情形不应当问责,应当有明确、清楚、具体的界定。以前我国关于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形规定,散见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问责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操作起来不方便、不统一。《问责暂行规定》出台以后,统一界定了对领导干部问责的七种情形,问责工作进入了“有章可循”的新阶段。但这毕竟是一部立足于全国的纲要式的党内法规,对问责的各种规定比较笼统、抽象,甚至某些方面还不全面。例如,界定的问责情形比较笼统、不具体;界定的问责情形涵盖的后果比较单一,七种情形中有六种写上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它界定的七种问责情形都是指向行为过错一类,没有涉及工作效能的情形。当然,中国地域广大,各地发展水平和工作效能要求也不平衡,中央出台的规定笼统一些,反而给地方留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的空间。这些也充分说明《问责暂行规定》,需要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令人欣慰的是,江西省(其他地区不清楚,因为笔者撰文时只从互联网发现江西省)就《问责暂行规定》搞了个实施办法(简称《江西办法》),对问责的情形进行补充、细化、具体化,增强了适用性和操作性。比如《问责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是问责情形之一,而《江西办法》把它具体化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中,“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就比较“造成恶劣影响”好操作一些。还有,《江西办法》就干部作风、工作效能、协调配合、发展环境等方面问责的情形作出了比较具体细致的界定,让人耳目一新。比如它的第八条第(二)项“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第(三)项“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项“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落实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第(五)项“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第(六)项“对应由几个地区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第(七)项“本部门或属下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等等。不难看出,这些规定的针对性、实用性比较强,问责工作实施起来就比较切合实际、容易切中要害。应当看到,全国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需要问责的情形也会有各不相同的地方,不一定照抄江西省的条文。但是,江西省对待问责工作这种忠于实践、求真务实的态度,值得借鉴。

问责情形不但要具体,还应当规范,也就是说,一个地方一段时间内,问责情形应当统一,并且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给大家一个明确的导向;而不能使问责成为领导行使权威的“杀手锏”,同一件事,问不问责,全在乎领导的情绪好坏。像有的地方出现开会打磕睡被免职的问题,虽不能说完全是错误的问责,但是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问责的随意性,因为这种情况的问责,没有制度依据,完全凭领导的情绪而定,不免让人提心吊胆。邓小平说:“还是制度靠得住些。”如果开会打磕睡的问题严重到确实需要问责的程度,那么就把它写进制度,真正做到“履行职责有规章”,对大家一视同仁,保持问责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相信效果会大不一样。当然,我们设定问责事由的时候,还是应当着眼于稳定大局、工作效能等问题,对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可以采取批评教育、日常监管的方式去解决。

三、问责要注重效果

问责是对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它直接的目的是期望通过一种反逼的方式,增强具有一定职务和权力人的责任心。可见,问责要注重方法,要注重效果。如果简单使用问责手段,不但达不到问责的目的,甚至会适得其反。比如某地煤矿每出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板子就首先打到煤矿安监员身上,久而久之,导致出现煤矿安监员集体辞职,无人想从事安监工作的局面,安监工作的职业荣誉感和集体归属感荡然无存。这样的问责,方法粗暴简单,不但没有起到激励警醒人的作用,反而成为削减被问责人工作内驱力的重要推手。

问责是一种监督方式。管理学认为,监督并不是增强人们工作责任感的最佳方式,人们只有对工作内容本身产生高度的认同,才能焕发出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为此,我们从事问责工作,一定不能孤立地、简单地一问了之,一定要把以人受到教育从而激发内在的工作责任感为目的的理念和精神贯彻始终。因此,问责的全过程要始终贯彻惩戒为标、教育为本的理念,从问责程序的到位、问责程度的把握、对被问责干部的事后关心等环节上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以期达到问责一事、教育一片的作用。

一是问责程序要到位。特别是“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同时,“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通过采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护被问责干部合法权益等措施,促使被问责干部躬身自省、“认错伏法”,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二是问责程度要合适。问责不能避重就轻,也不是越重越好,过犹不及,只有问责的方式与其过错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才能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问责暂行规定》设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为五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广义地说,与职权相关的纪律处分、刑事处罚或者通报批评、诫勉、效能告诫、责令作出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组织处理方式,均属于问责的范畴。我们应当根据行为的危害和影响程度选择最相适当的问责方式。什么责任应该对应什么问责方式,做到明确合适,防止在问责过程中出现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问责的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惩戒性。实践工作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拿问责做挡箭牌,以问责来代替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种倾向是把问责当万能药,一些日常工作纪律的问题,比如前面提的开会打瞌睡的问题,还有上班Q聊之类的问题等,也上纲上线高调问责,而且动辄就是“免职”之类,导致问责太滥,影响不好。三是要关心爱护被问责的干部。被问责的干部因被问责而带来心理压力,更需要得到组织上及时的关心和爱护。要注意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需求,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促使他们放下包袱,集中精力投入新的工作。同时,被问责的干部“吃一堑,长一智”,拥有一般人不具备的“经验”,有机会让他们“戴错立功”,往往能激发他们证明自我的斗志,加倍努力搞好工作,甚至“化腐朽为神奇”,开创意想不到的工作局面。

四、问责的关键要抓好整改

问责仅仅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实践中,有人往往把手段当目的,出了问题就问责,问责之后就不管了,不管之后又出问题,再问责,形成“出事—问责—再出事—再问责”的怪圈。前面讲的一些地方的煤炭安全生产就是如此,只管问责,不管整改,结果只能是反复问责反复出事。这样的问责不但于事无补,而且是对有关安全监管人员政治生命的极大漠视。整改不单指有关责任干部工作作风的转变,工作效率的提高,而且包括工作内容本身的规范,工作流程的再造,有时还包括管理服务对象工作条件的改进。比如煤矿,如果不投入使用必要的安全设施,不采用科学安全的采煤技术,无论安监人员工作怎么认真负责,也不能保证不出安全事故。因此,在问责的同时,我们需要拿出整改的配套措施,合理规定整改的时限,切实督促整改到位,力求问责一案、整治一域,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加以总结,力争形成预防类似事件、事故、案件重复发生的长效机制。

五、问责的适用范围要扩大

《问责暂行规定》只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问责,没有界定非领导干部和班子集体问责的情形。笔者认为,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式的集体领导制,对某些决策失误的情形,不但要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而且有必要对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问责,以增强每一名班子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锻炼每一名班子成员的集体荣誉感。对班子集体问责的方式,可以是集体诫勉、“一票否决”、改组、解散等。

总之,问责可以管理干部、教育干部、监督干部,规范干部的职权和从政行为,真正实现干部的责权利相统一,它是一件严肃、科学的工作。

名臣杨士奇在历史上有多牛?

杨士奇在明初政治舞台上之所以如鱼得水,不仅跟明初帝王,特别是仁宣诸帝对他的信任有关,更为重要的是他性格中的谨慎起了重要作用。他的谨慎不仅在帝王面前起到了重要作用,他跟同朝人士相处,也极为谨慎,并多出为他人着想,故甚得君王喜爱,其它朝臣史也甚是拥戴杨士奇。

一、谨慎和善,融洽的君臣关系

杨士奇家境贫寒,但是他对学业一点也不放松。在他外祖父的教导下,学业大进。十五岁开始便开馆收徒讲学。一方面靠教书过活,一方面教书同时,自行修研。建文元年,为了编纂《太祖实录》,朝廷广招天下儒士参与编修。在乡村教书的杨士奇得到了人生转折的一个机遇—由于他才学出众,被选参与编纂《太祖实录》。杨士奇由于才华出众,被破格录用,做了教授。之后,杨士奇平步青云,接连升迁。最后做到内阁大员。

杨士奇,在朝为官,不仅在处事谨慎,且能多为他人着想,故使得众多朝臣服从杨士奇的为人。仁宗黄帝还在做太子被命监国的时候,御史舒仲成没有按照时为太子的朱高炽的意思办事,于是仁宗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仁宗即位之后,由于舒仲成犯了事,蹇义以其所犯之事奏劾舒仲成,明仁宗得知此事,正合仁宗心中意思,便于他出一口恶气。

杨士奇知道事情原委之后,立即上疏:“为政要言而有信,向来小人得罪者多。陛下即位后,为广开言路,曾诏告廷臣,凡有忤旨者一律宽恕。如果现在治舒仲成的罪,则诏书失信,不敢说话的人就多了。就像汉景帝为太子,召卫绾不赴,即位后仍用卫绾,前史韪之。仁宗听了杨士奇的建议,遂没有治舒仲成的罪,使得仁宗朝言路畅开。

杨士奇在内阁多年,为同朝官员在帝前打圆场实例众多,除了上文所列为御史舒仲成之例,还有更多的人受过杨士奇的庇护。例如:大理卿虞谦,在平时说话以及处理事情的时候考虑不周,思维不谨,每每办事,总会出现一些纰漏。次数多了,其办事不密的事实也就为仁宗所了解。仁宗得知虞谦办事不力后,往往出纰漏的情况后,非常生气。于是,下了一纸诏书将其降官一级。

杨士奇根据虞谦的其他优点,在仁宗面前,据理力争,最终终使得虞谦官复原职。另外还有大理少卿虞谦,因为在朝议事的时候,其主张不符合仁宗的意思,收到仁宗处罚。士奇又于仁宗面前劝谏道:“虞谦是应诏陈言,如果有错便给予治罪,那群臣就不敢奏事了。”

二宗虽然在位时间不长,但是历史对其评价也算不差,仁宗在位期间,极力将自己打造成一个明君形象,于是听了杨士奇的劝诫之后,立即升了虞谦的官职,将其升为副都御史,并立即下敕引过,让百官直言朝政之得失。杨士奇在内阁一干就是很多年,虽然他为人处事,甚为谨慎,但是还是没能幸免遭到其他大臣的嫉恨,甚至在皇帝面前说杨士奇的不是。

譬如“永乐宣德中。同列有潜公于上者”,“公闻之亦不为憾,待其人如初笃故旧”。杨士奇一心为帝国着想,没有对毁谤自己的同列进行打击报复,一方面使得朝臣们从内心里服了杨士奇的为人,也都乐于与杨士奇为伍,密切跟杨士奇合作,处理大明帝国内部纷繁冗杂的政务,另一方面,在君臣面前,杨士奇的宽宏大量,使得明初政坛少去了许多纷争。

二、远见卓识放弃交趾属国

永乐时期,成祖出兵征服安南,设立了交趾布政司。但是安南跟朝鲜不一样,成祖时期通过武力征服了安南,不过安南黎民反抗明王朝的起义却接连不断。明王朝为了稳定安南局势,前后用兵多次,军士数目达数十万,粮饷耗费尤为巨大。宣宗朱瞻基即位后,也多次派兵征伐安南,但是安南始终出于征而不服的状况,明朝对安南的用兵屡遭失败,损兵折将不说,对明朝的财政也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

宣宗起初对安南的出兵是很重视的,甚至派兵部尚书陈洽挂帅,由陈洽亲自上前线指挥明军作战,这里足见宣宗对安南用兵的重视。但是兵部尚书陈洽在出征安南的时候遭到安南军队的伏击,兵败之后,陈洽自刎谢罪而死。面对征讨无果,损兵折将,耗费巨额粮饷而不能取得成功的窘局,杨士奇力主放弃交趾,允许交趾实行自治。杨荣对此局面也说:“永乐中费数十万人命得此。至今劳而未息,困者未苏。因其请而与之便。”

宣宗朝内阁七人之中,位高权重的杨士奇,杨荣都主张放弃交趾,任其自便,这对于明帝国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因为交趾离中原甚远,若用武力征服,首先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征服之后,就算安南不反,朝廷每年对安南的开支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况且,安南每每反叛,更是对明朝造成诸多不便。

如若放弃交趾,对明朝而言,凡有诸多益处。在杨士奇,杨荣的主张之下,宣宗权衡利弊,也同意杨士奇等人的意见。于是决定放弃交趾,迁回交趾三司,召回驻交趾之文武吏士。从此明朝结束了在交趾的强征不能达其目的,每每征讨又损伤惨重的被动局面,并且为明王朝带来了实际的财政好处—“岁省军兴钜万”。也使得明朝南部边疆得到较长时间的安定。

三、举荐贤能,整顿吏治

在明朝初年,由于明帝国的开创者,朱元璋出身贫困,特别注重节俭,对臣下在廉洁方面的要求也相当严厉。所以在朱元璋时代,明朝政坛是比较清廉的。但是,从成祖即位之后,由于帝国建立已经有了些年代,部分官员的贪污腐败之风盛行。特别是到了仁宣二帝的时候,明朝的吏治成了封建领导集团不得不引起重视的问题。面对此等关系王朝正常运转,国运长存问题的大事,杨士奇等人在这方面也付出了不少努力。

宣德三年亦即公元,在一日,散了早朝之后,明宣宗特召杨士奇、杨荣到文华门,向二人说:“年来贪浊成风,何也?”杨士奇对此问题关注已久于是答道:“永乐已有之,今为甚耳!”宣宗知道杨士奇对吏治问题也很关注,于是又问现在谁平时贪污行为最为严重。杨荣旋即回应宣宗,刘观的贪污行为最为严重。刘观当时的职位是都御史平日里私纳贿赂,贪污甚重,而且在刘观的影响下,他下面为官的众多诸御史眼见上司贪污,于是也贪纵无忌,甚为污浊。

宣宗了解情况之后,向杨士奇,杨荣提出由谁来代替刘观的位置。杨士奇经思量推荐了通政使顾佐。宣宗遂撤掉了刘观的职务,擢升顾佐为右都御史。杨士奇在仁宣时期,作为明初政策的主要决策者之一,他在对用人上有着其独到的见解。他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取人必先德行,而后才能”。在他看来,用人必须首先了解其德行,这里的德行就是要看所用之人,是否能封建伦理纲常,是否能为封建统治服务。

符合此德行之人,然后根据其自身才能高低,委以职务。在宣宗时期,为了选一个人出使交趾,有人举荐伏伯安,说其能言善辩,有口才。可以担任出使交趾的大任。但是杨士奇认为伏伯安“言不忠信,虽蛮貊之邦不可行,往且辱国。”这里既体现了杨士奇在用人上的另外,杨士奇为大明朝选拔人才时还主张兼取南北有才之人,不可偏向任何一方。仁宗曾认为“北人学问,不逮南人。”而杨士奇则言:“长材大器多出北方,岂但南人可用也”主张科举取士时要兼取南北人才。

最后,杨士奇在选人任人的时候,还特别注重一点,“极刑之家,有贤子弟勿弃。这在封建社会而言,用人上能有如是意识,实属不易。在这样的选才思维指导下,杨士奇为明初选拔了很多能办实事,公正不啊的良臣。在他所推荐的人士之中有江西籍的,也有非江西籍的。

当时的吏部尚书王直就对杨士奇在举人方面给予了相当高的评价。他说:“杨士奇所举贤才,列于中外者五十多人,皆能正己恤民。盖公取人,必先德行而后才能,无问识与不识,博询于众论而信乃举。”于谦气周忱、况钟都为杨士奇所举荐,他们“居官至一二十年,廉能冠天下,为世名臣”。

四、总结

杨士奇的谨慎也许是出于封建社会读书人固有的本性,抑或其天生固有的谨慎,且不论出于什么原因能如此谨慎。有一点历史明显告诉我们,由于杨士奇的谨慎,使得他在伴君如伴虎的情形下,能得以善身。相较与解缙的狂放不羁,杨士奇的谨慎无疑是其在明初政坛得以呼风唤雨的重要条件之一。杨士奇推荐的重任对明初政治稳定发展,做出了不少贡献。这既得益于他们自身的优秀品质和处事能力,也得益于杨士奇不分贵贱,不以地域为界限的人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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